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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宣判 专家称数百家平台将面临刑事审判


浏览量:292 作者: 发布于 2022-09-23
9月12日,北京市一中院对e租宝案进行宣判,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公司两涉案公司,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集资诈......

9月12日,北京市一中院对e租宝案进行宣判,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公司两涉案公司,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走私等多项罪名,被罚19亿元, 主犯丁宁、丁甸被判无期徒刑,张敏等24人被判15年至3年不等刑罚。

这是近来被判决的最大一起p2p犯罪案件!涉及人数众多,资金量巨大。

不法p2p平台到底所涉何种罪名、投资者如何避免落入陷阱,从长远看如何监管如何及时发现不法行为,就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多位业内法律专家。

p2p监管加紧引发刑事风险潮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新三板与新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武长海,著有四部互联网金融专著,他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p2p作为一种融资平台,永远只是金融机构的补充,只属于小众,但我国自2012年以后,p2p平台步入快速发展状态,数量急剧增加,整个行业运行不规范,从业人员鱼龙混杂、缺乏金融从业经验,投资者众多,资金量大,跨越地域广,平台信息不透明,涉及的犯罪类型侦查复杂,加之当初法律和监管的缺失,大批p2p平台游走在制度之外,不少平台老板跑路。

但是很快,这种所谓的新型业态就面临整治。

2016年始,相关部门接连出台相关制度规章,监管制度日益健全。监管风暴潮起,大批不法平台被查处。

2016年8月10日,最高法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惩治非法集资行为。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部门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确立p2p行业监管体制及业务规则。2016年年底和2017年年初,银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相继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2017年8月25日,银监会起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关于网络借贷的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在公诉环节,2017年6月1日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于p2p可能涉及的各种罪名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提出了办理此类案件的基本要求。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大批p2p平台因资金链断裂被投资者举报,引发刑事案件。今年年初已有20多家被判决。武长海说,p2p刑事风险将大面积爆发,现在有不少案件正在被审理,至少将有400多家平台涉案。其余的也将会陆续关闭,到最后,只有百余家真正合法的中介平台留存下来。

刑事犯罪多涉两类资金类犯罪

p2p平台刑事案件涉及的罪名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同诈骗罪。但最多的是前两类。在e租宝案中,这两类罪名都有,很多案件只涉一种罪名。

去年曾办理过北京建国以来被告人人数最多的合同诈骗案件的张稻律师,系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所办理案件为中网互赢案,涉案被告以推销域名、关键词等网络产品进行诈骗,他现在办理的一起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案件法院已审理完毕,即将判决。

他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依据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达到法定数额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又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而且是在实施了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依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表现为以高息或变相高息方式吸收存款,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张韬说,这是一种行为犯,只要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该行为,达到法定标准都构成犯罪。

p2p平台有时也可能触及合同诈骗罪。依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张韬说,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时很难区分,形式上看都是吸收公众存款,都是非法定金融机构从事的违法行为,但两者最大的区别是:看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就是集资诈骗罪,否则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者的量刑比后者重得多。前者最高可判无期徒刑,e租宝的丁家两兄弟即是,后者最高刑期是十年。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亦曾经办理过多起p2p刑事案件。他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时会演变为集资诈骗罪。比如,本来行为人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了存款再去放贷,但借款人到期不还,平台收不回来钱,而出借人又摧要时,只能骗取新的投资者的存款,依旧还新,后来就不想还了,逐渐演变为集资诈骗罪。

据张远忠说,有些平台老板一开始也是打算做一番事业的,帮助一些人解决资金一时困难,同时也有一帮有钱的朋友。刚开始时,还能收付都安全,后来,业务多了,平台建大了,办公场地豪华了,人员工资也大幅提高了,放出去的钱收不回来,就只能采用骗的手法,越骗越多,资金越滚越大,最后资金链断裂,被投资者告发,沦为集资诈骗罪。

武长海说,很多从业人员都是90后、80后的年轻人,一开始就只想骗钱,只要能骗到钱就行。

武长海说,这两种罪也有共同点,犯罪的主体都可能是单位或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吸收客户资金,自设资金池,并进行投资活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的主观想法。

而集资诈骗罪,则是平台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将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投资者要重视查看平台资质

武长海说,从这些出问题的p2p平台看,往往成立时间较早,以2013、2014年最多,两三年时间问题集中爆发。从被举报、公安侦察、公诉、审判、执行一般也需要两年时间。投资者多,涉及面广。

以e租宝为例,据检察机关先前披露的材料显示,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e租宝”案借助互联网非法吸收115万余人公众资金,累计集资762亿余元,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共计380亿余元。中间的一半钱没有了,投资者损失至少也在一半以上,真正拿到也还需多日。而公司管理人员丁甸一个月的月薪就高达百万元。

投资人都希望有收益,在监管部门对p2p平台进行规范后,仍会有投资人参与投资。在严格监管下,平台只做中介服务机构,摄合投资方和借款方达成投资合约,平台收费中介费。

如何保障投资安全,乃是投资者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张远忠说,投资者首先要审查平台资质,只有规范的平台才能做好中间人,然后再审查借款方资质,保障及时收回投资并取得收益。

他说,对于大额投资者来讲,最好的办法是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调查,包括对平台方借款方的资质审查,查看有无失信记录,帮助投资人审查签订合同等,从入口处进行风险防范。

对于监管者来说,也须时时监督检查。张远忠说,现在查处的一些案例中,还发现非法平台与正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互相勾结的现象,工作人员向平台提供高净值客户名单,或者两者合谋骗取高净值客户的信任等。这些需要引起监管部门关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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